机构职能

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能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体工作、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针、政策、法规,正确掌握舆论导向;围绕各个时期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策划、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宣传工作计划;会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各新闻单位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二)研究提出我区对外宣传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全区文体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文化、体育事业;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全区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培训、对外宣传品制作;负责审批和管理港澳地区和境外媒体记者在我区的采访活动;做好上级交办的外地媒体记者采访接待工作;负责本区网络新闻宣传的监督工作。

(三)负责全区党员干部理论教育、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工作。

(四)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和培训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组织网络。

(五)审批资料性出版物(原内部报刊)的出版。

(六)制定全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宣传全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民道德建设活动。

(七)组织和协调《国防教育法》、《兵役法》等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和国防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提出年度国防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使用。

(八)负责指导区社会科学联合会、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体育总会机关工作。

(九)管理区属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指导全区性群众文体团体和文体协会开展创作、训练、竞赛活动,负责以上团体和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

(十)指导各镇(街道)宣教文卫办、文化站、体育中心开展文体业务工作,指导规划各镇(街道)的文体网点建设和文体设施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管理重大文化、体育活动。

(十一)负责制定全区文物、博物事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三)拟订文化产业、体育产业计划,协调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发展;实施区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十四)管理社会文化、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事业,管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五)管理对外文体工作和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管理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体交流工作和文体交流活动。

(十六)监督、指导、管理印刷单位的印刷内容和音像复制单位的版权工作。

(十七)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报批、验收、年检等管理工作,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十八)负责全区印刷行业的开业发证、年审及各种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印刷审批,电子出版物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和进口经营许可证初审。

(十九)对旅游业及餐饮业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培育和发展本地旅游市场;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文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娱乐场所、音像制品、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等文体市场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负责全区印刷行业的开业发证、年审及各种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印刷审批,电子出版物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和进口经营许可证初审;审批资料性出版物(原内部报刊)的出版;管理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监督、指导、管理印刷单位的印刷内容和音像复制单位的版权工作。

(二十一)依法查处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体育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查处盗版影片放映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印、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侵权行为;受理旅游投诉,负责处理旅游市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负责“扫黄打非”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