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主要职能

  金融科: 

  办理区政府与区内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的协调事务,统筹和指导本地区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工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业务拓展,支持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牵头拟订本地区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区内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区内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联系。 

  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本地区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资本市场科: 

  拟订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负责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资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