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机构职能

  (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所监管企业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监事会与审计监督等,对所监管企业公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公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实施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四)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负责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承担深化公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对区属公有资产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区属公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区属公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依法指导各镇(街道)公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议,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编制资金绩效预算,参与制定公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公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改制、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九)拟定公有企业公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规定,负责企业公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