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佛山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来源:365比分网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人员参与职业学校教学工作,有利于优化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职业学校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教产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不包括职业学校在编在职教师互聘。

第五条 兼职教师不占受聘学校编制,实行流动岗位管理,由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聘用,聘请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应为在职人员,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在职(退休)领导干部兼职教师,应符合我市现行规范在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

第六条 各区政府要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做好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管理和教师结构调整工作,构建与职业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各区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动态管理教师编制,2020年年底前,通过区内统筹调配、退休消化等逐步调整教师结构,将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调整到按核定编制的80%实际配置,兼职教师占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不低于20%,原则上不超过30%,兼职教师任教课时数原则上不少于专业理论课和实践教学课时总数的30%

第七条 建立兼职教师经费长效投入机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人员经费按照在编教师人均全额年薪标准和不低于核定教师编制总数20%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落实。兼职教师人员经费视项目实施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资源库和兼职教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聘请方案和选聘结果进行备案。

第九条 兼职教师管理纳入职业学校人事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范畴,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应明确专兼职教师结构比例和聘请方案。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职业学校自主制定兼职教师聘请方案,明确兼职教师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遴选办法。

第十条 职业学校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或面向社会聘请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选聘兼职教师的,由职业学校与选派单位签订选派协议,面向社会聘请的兼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以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或省级传人;

(四)原则上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特殊情况聘请退休人员的,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请兼职教师的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确定拟聘请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征得拟聘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同意;

(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考核标准、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职业学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选派协议,应明确选派人数、人员名单,同时也应包含以上工作协议的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四条 兼职教师课酬可参照同级同类学校在职教师人均课酬标准确定,特殊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可参照同级专家讲课报告费标准高薪聘请。

第十五条 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职业学校要制定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建立兼职教师个人工作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其任教情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兼职教师本人。其中,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经考察考核,兼职教师不能履行协议条款,符合协议终止条件的,职业学校应及时与其终止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请。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并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实施细则。市(区)属高职院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