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

项目更正和变更——变更民族成份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365比分网 【字体:

一、项目名称:

项目更正和变更——变更民族成份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转发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宗办[2009]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登的,公安机关予以更正,不需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四、申请材料:

对象一:正常申请变更名族成分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个人书面申请书,收原件(1份);

项目变更声明书,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收原件(1份);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入学(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收原件(1份)。

对象二: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登更正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造成错登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收原件(1份);

造成错登的公安机关保留的原始户口档案资料(复印件盖章),收复印(1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单位、学校、村(居)委(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意见,经办人签名、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有关民族成份管理摘录(民委(政)字[1990]217号):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9)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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