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亲属

市外迁入—— 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发布时间:2017-02-02 来源:365比分网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六个加强社会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办发〔2012〕14号)。 

三、受理条件: 

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父母双方,离婚或丧偶的,被投靠一方)、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申请人、随迁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被投靠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8. 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 

9. 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10. 父母为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11.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1份);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