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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 学历职称购房入户

发布时间:2017-01-22 来源:365比分网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 学历职称购房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4]92号文件规定; 

2. 佛山市公安局(佛公通[2014]162号)文件规定。 

三、受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不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技师以上资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申请入户。申请人及随迁配偶的父母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为条件,可申请随迁入户。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配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1份);  

1)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1份); 

10. 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证明或助理级以上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入户地址房产证及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入户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收原件(1份); 

13. 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4. 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1. 购房入户的商品房仅限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以房产证标明住宅用途为准; 

2. 房产证中标注的房产来源为所在楼盘房地产开发商的,视为一手房,不需提供发票。根据房产证无法直接认定为一手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并根据出售方的名称和开具发票的单位进行认定。无法提供购房发票原件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发票复印件; 

3. 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编定门牌号码。一个门牌或房号(即一个单元)只允许一名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 

4. 房产证中登记的产权人不符合入户条件所列附加条件,但其配偶符合的,允许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入户,随迁条件不变; 

5. 200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购买的商品房、自建房,以已办理房产证为前提条件,适用各区原购房入户政策。一手楼购买日期以购房发票日期或房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买日期以房管部门受理办理房产证的凭据日期为准; 

6. 已婚独生子女随迁的,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并随迁; 

7. 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通过网上查询等其他途径可鉴别的,不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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