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佛山工作学习人员

市外迁入——在职人员调动入户

发布时间:2016-11-13 来源:365比分网 【字体:

一、项目名称: 

市外迁入——在职人员调动入户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 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三、受理条件: 

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审批条件,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我市的各类在职人员,可申请入户。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技术资格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随迁。 

四、申请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收原件(1份); 

3. 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4. 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2)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收原件(1份); 

3)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收原件(1份); 

11. 入集体户的,同时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视为原件使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 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收原件(1份)。 

13. 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 

14.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1份); 

1)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提供户口簿的: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六、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 

七、受理地址: 

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4号三水分局一门式综合服务大厅 

八、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12345政府热线 

十、收费标准: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